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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外包 >> 厦门人事代理-终止合同时员工正好生病,HR应怎么办?

案例背景

员工李欢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2016年12月5,公司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交给李欢,李欢当场收到通知书后未表示任何反对意见。

12月12日,李欢在通知书的回执上签了字,并去财务部结算了12月31日以前的工资。正当李欢要与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李欢因病卧床不起,12月23日上午,李欢将病假条送至公司人事部申请病假,人事部经理看了李欢送交的病假条后,当即表示“李欢已在《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上签字,此时送交请假条,并且没有任何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公司规章制度中要求),所以申请病假已无意义”。

对于公司的上述做法,李欢感到非常不解,12月2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将双方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 

而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期内直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申诉人从未请过病假,也没向被诉人交过任何诊断证明,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根本不涉及医疗期的问题。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一般情况下,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双方的劳动合同必须再履行一定时间,这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合同期的法定顺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45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其中就包括“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这条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该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从上述两条法律规定的内容中可以清楚看出: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聘用职工的劳动合同,只有医疗期满以后,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本案中,公司于12月5日通过其人事部经理向李欢送达《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随后,李欢在该通知书回执上签字,此签字是否可以认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呢?肯定不行。

申诉人在“意向通知书”回执上的签字仅表示收到了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并且签字中也没明确表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内容。此外,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如果把李欢在回执上的签字行为视作解除合同的行为,不仅与事实不符,同时也与法律规定相悖。

因此,公司与李欢的劳动合同在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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