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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外包 >> 厦门社保代缴---2018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工作政策解读

近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厦人社[2018]219号),公布了我市2018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

一、调整背景

2018年5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其中规定: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

2018年6月21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42号),其中规定:全省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增加18元,调整后标准为118元。

二、调整方案

(一)调整范围:

领取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具有我市户籍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上调30元,调整后为290元;

具有我市户籍但不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福建省规定的标准上调18元,调整后为福建省规定的最低标准118元。

(三)执行时间: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友情提醒

9月底前,我市约4.9万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将收到一笔补发的调整款项。从10月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将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如果有疑问,可登陆厦门“e政务”自助服务终端查询,也可在工作时间拨打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热线进行咨询,或到市、区、街镇、社区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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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厦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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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1105  录入时间:2018-10-26 【打印此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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