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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外包 >> 厦门社保代缴 -----关于困难群体就业帮扶促进困难群体增收开发困难群体人力资源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就业是****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稳就业居“六稳”之首,必须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中央关于稳就业的政治要求,切实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

(二)解决困难群体结构性就业矛盾。我市是一个劳动力输入型城市,在厦就业人员有70%左右为非厦门户籍的外来人员,本市就业人员只占30%左右,企业人力资源总量不足、对外依赖程度高、流动性大等特征明显,本市户籍劳动力就业供求矛盾不突出,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但困难群体结构性就业矛盾仍然有感,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存在。

(三)接续到期的原有困难群体就业帮扶政策。此前我市执行的困难群体就业帮扶政策文件《厦门市人社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和《厦门市人社局 厦门市财政局调整和规范〈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的若干意见〉执行口径的通知》(厦人社[2015]148号)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通过下发《厦门市人社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厦人社[2013]126号)和厦人社[2015]148号文件的通知》(厦人社[2017]362号),将这两个文件延期执行一年,有效期也已于2018年12月31日届满,亟需新的政策接续。

(四)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政策要求。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省政府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8]74号),市政府出台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2017]395号)等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有必要结合我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经济形势和就业形势,集成和完善困难群体就业帮扶政策,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提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质量。

二、创新举措

(一)开展就业困难群体实名制管理服务。通过横向数据共享、纵向数据联动和线下入户信息调查,建立动态更新的就业困难群体数据库,全面准确掌握我市就业困难群体实名制信息,在确保全市就业困难群体“底数清、情况明”的基础上,集中资源开展精准就业帮扶。

(二)实行户籍地、居住地灵活登记制度。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统一,在本市范围内异地居住的困难群体,由居住地所在村居进行登记管理服务,纳入所在镇街、区就业困难群体帮扶的人员信息数据。

(三)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就业困难人员不是“一定终身”,规定了7种退出情形。退出后再符合规定的认定条件,可重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四)扶持困难群体就业与开发人力资源相结合。在完善就业困难群体实名制数据库建设和企业用工需求开发,促进岗位供求智能匹配的基础上,通过政策导向,一方面鼓励就业困难群体到企业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增收,另一方面支持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开发人力资源。

(五)实行申请、审核、发放全程网办。在对公全程网办基础上,人社部门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奖励和岗位补贴发放平台,实行申请、审核、发放全程网办。加强帮扶资金使用风险防控,实行经办全程留痕、可追溯。

三、主要内容

《意见》重新明确了就业困难群体的范围和认定依据,沿用了当前人社部门正在执行的效果较好的帮扶政策,部分原有政策结合新形势进行了完善,同时还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新增了部分政策。主要内容有:

(一)就业困难群体的范围和认定依据

具有本市户籍、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下列群体,纳入我市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对象范围:

1、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4050”人员。

2、持有市、区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居民。

3、经市、区民政部门确认享受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一年以上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5、当年度被征地和海域退养的农民渔民,往年被征地和海域退养后未转产转业的农民渔民。

6、农村持有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证或持有计划生育部门出具二女户证明的男性40周岁以上、女性30周岁以上人员。

7、经各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8、未就业的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和随迁随调家属。

9、离校后返回厦门居住且未实现就业的院校毕业生。

10、刑满释放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

(二)就业帮扶的主要政策措施

1、鼓励参加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就业困难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工种技能进行培训,由人社部门按照工种的补贴标准补贴个人。

2、帮扶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范围内灵活就业,并在所居住地村居完成灵活就业登记后,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3、帮扶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自主创业。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自主创业,并在所居住地村居完成自主创业登记后,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4、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我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5、鼓励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困难群体中特困人员。我市国有企业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接收特困人员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同时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6、发挥就业“红娘”帮扶作用。扩大就业“红娘”帮扶范围,将就业“红娘”的帮扶范围扩大到就业困难人员,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开展结对帮扶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奖补;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等社会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非公职人员结对帮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就业的,可给予一次性就业“红娘”补贴。

7、畅通求职招聘渠道,精准对接促就业。以村居、社区为单位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转产转业专场招聘会,实时发布我市企业用工的实时需求,促进求职、招聘双方的精准对接。

(三)文件有效期

《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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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厦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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