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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才派遣 >> 厦门人才派遣--用人单位如此变更员工岗位,是否合法?

刘某入职某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2012年6月起至2017年5月止。合同双方约定杜某负责仓库管理员工作,月工资5500元,经半年试用期,公司满意,合同正式履行。2005年3月,公司以食堂缺少管理人员为由,在未与杜某协商的情况下,调杜某到食堂工作。杜某不同意,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是担任仓库管理员工作,一年多来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多次受到奖励,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双方的约定,拒绝前往食堂上班。而公司则认为,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当行为,并作出相应决定:以杜某不服从分配为由,停发工资,并限期一个月调离公司。该公司的做法对吗?

案例解析: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即,合法的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该公司的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

①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或接受变更合同的条件;


②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


③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变更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得违法。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有时确需变动员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员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果员工不同意变动,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变动员工的工作岗位,甚至在员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这样做显然是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其结果也必然会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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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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